[10]曾担任邓小平等国家领导人英文翻译,现为瑞士日内瓦外交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的张维为先生就说,他走过了世界上一百个国家和地区,学习西方进行所谓民主、法治转型的国家,鲜有成功者。
[17]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列著作选读哲学》,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7页。[3][日]石井一正:《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8页。
这正如一位美国教授所言:这反映了一种信念,即与争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们(当事人自己)具有更为强烈的动力通过全面调查来收集对他们最有利的案件事实。[23] 这种诉讼结构下追求的真实与职权主义模式下的真实明显的不同。[23]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4)在法官对法律关系性质或法律行为效力的认识与当事人主张的不一致时,及时地进行释明,促使当事人依照法官的判断收集和提供证据。其三是认定事实的思维过程符合人类思维理性。
而主张法律真实等非客观真实论者一般都主张民事纠纷属于私权性质,因而主要依靠当事人举证,法院不宜过多地负担调查取证的职责。相比之下,法律真实说及与之相类似的学说之所以得到多数学者、法官的认同,得以在我国取代客观真实说而成为主流学说,主要是由于它们是从诉讼的实际出发的,是一种现实主义的真实说。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指标。
近年来,它们不断修改和提升其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等级,其检验标准越来越全,检测项目越来越多,核心是环保要求不断提高。从2000年7月1日开始,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量标准。根据绿色壁垒的内涵,绿色壁垒可分为广义的绿色壁垒和狭义的绿色壁垒。电子电器中禁止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在其电子产品中明令禁止使用某些有毒有害或致癌物质、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
2002年欧盟在《欧盟生态(有机)食品法规》中指出,出口国如果没有建立与欧盟要求相符合的生态(有机)食品保证体系,将被列入第三国名单,非生态(有机)食品的出口途径有可能被断绝。在合理的外衣下,善意的绿色壁垒也掩藏着许多不合理,这些不合理自然成为人们怀疑甚至攻击的切入点。
对那些使用可再生资源的包装材料生产厂家,国家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对那些使用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包装的进口产品,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有力度的制裁措施。美国对于与产品性能有关的PPM标准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但是在创新性方面不及欧盟,例如美国颁布的关于在电子电器中禁止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指令,即是在欧盟颁布相关的指令以后追随其后的。注释: 【注释】 朱京安,男,陕西人,南开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发达国家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现状,用同一标准对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显然违背了WTO的精神,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的现状,也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落后于发达国家的现实。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生产所消耗的自然资源和给环境造成的破坏所花费的代价计算在产品成本之内,使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否则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种生产补贴。(四)绿色壁垒的游戏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存在着严重缺失。*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Law School,Nankai University,Tian Jin 300071 【参考文献】 {1}王戬.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及其法律对策(J).东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4). {2}陈依慧,金毅.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中的新障碍(J).改革月报,2001(10). {3}薛荣久.如何跨越绿色贸易壁垒(J).国际贸易问题,2002(12). {4}宣亚南.绿色贸易保护与中国农产品贸易研究.HTTP://202.205.11.142/cdmd/.2004—8—18. {5}宣亚南.绿色贸易保护与中国农产品贸易研究.HTTP://202.205.11.142/cdmd/.2004—8—18 {6}李树.谈绿色壁垒下我国经济的绿化(J).经济问题,200(14). {7}王克群.跨越绿色壁垒——中国产品出口障碍的化解(J).科学决策,200(21). {8}朱群芳.绿色壁垒与我国外贸的发展(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2). {9}王树义.从绿色壁垒的双重性看我国应采取的对策(J).中国软科学,2002(8). {10}廖华.论我国构建绿色壁垒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J).法商研究,2002(6). {11}曹利军,李晓明,韩文辉.绿色壁垒挑战及我国的应对策略(J).科技导报,2003(1). {12}唐澍敏.论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策略(J),湖南师大学报(社科版),2002(4). {13}那力.WTO与环境保护(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47. {14}郭力生:.技术壁垒:有效利用,减少障碍(J).WTO经济导刊,2006(8):43. {15}于文静,何琼秀等.浅探国际贸易中的PPM标准(J).彭城职业大学学报,2004(3):31. {16}曾文革,秦鹏.国际贸易中PPM标准的法律问题探讨.中国环境法网. 出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进入专题: 绿色壁垒 逻辑定位 制度缺失 。
在计划经济时代,自然资源被认为是廉价的生产要素,而环境历来不是资源的组成部分,更谈不上价值与成本,任何人可以肆意破坏,国家自然难以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制度进行保护了。为解决这一问题,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建议各成员国使用统一的国际标准。
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绿色包装制度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和普遍做法。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迅速发展,呈现出如下发展态势:一些任意性立法向强制性立法转化。
发达国家的这种做法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是符合人民利益的,也是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至于前进道路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社会的稳步发展逐步加以解决。但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在检验指标的设计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极易造成国际贸易中新的壁垒。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受计划经济时代思想惯性的影响,也由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尚未深入人心,加上现行的政治制度难以通过约束官员放弃追求眼前政绩而去考虑长远的环境问题等,人们对环境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依然缺乏足够的认识,国家对其缺乏应有的立法保护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从而造成了环境这一公共产品在我国市场的严重失灵,使得在进口贸易中,环境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安全标准以及包装标准等都比较低,甚至在一些领域尚无标准,外国产品入境的门坎很低,造成了我国自己绿色壁垒制度的严重缺位。这给我国的环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制度的不完善给别人留下了漏洞。
这种貌似公平的技术标准实质上带有很浓的贸易保护色彩,只不过它的隐蔽性更强而已。对一些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使用后一般作为废物丢弃,无法实现再生利用。
2006年后,将全面禁止含有未设定标准农药的进口农产品的流通。绿色补贴现已成为西方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
但是绿色补贴把产品的竞争转化为环保型科技实力的竞争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是有积极意义的,它能保证生产成本的真实性,不至于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美国规定自1997年12月18日起,所有对美国出口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并运行HACCP,这就将HACCP从原来生产企业自发的安全卫生控制行为演变为官方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要求。
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巨大。欧洲国家历来比较重视健康、安全等因素,作为欧洲国家的代表,欧盟在PPM标准的制定中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制定的PPM标准总是在引导他国制定PPM标准 并借鉴其经验。就游戏规则的内容而言,由于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差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意识、环保法规、政策、措施及标准上均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在谈判立场上难以协调,往往是发达国家一言堂。它是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协会依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的。
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西方发达国家具备了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标准的条件。此外,现行的游戏规则的不完善也使发展中国家遭受了严重损害。
这把尺子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产品的流向和流量。对纺织品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包括纤维生产、棉花种植和处理,产品的加工和制造(纺、织、印、染、洗、烫及整理),消费者使用等都提出了高标准的具体要求,如禁用一些染料、有机氯载体、甲醛残留量、防腐剂、可溶性重金属残留物、农药(杀虫剂),对兽药残留量、纺织酸碱度(PH值)、染色牢度,特殊气味(如霉味、恶臭味、鱼腥味或其他异味),提出了具体要求,禁止使用破坏臭氧层的物质,而抑制或消灭一些有害病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超过国家标准。
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制定了完善的环保法规。尽管绿色壁垒眼下确实给我国带来了许多不利,我们也应理性地、辩证地看待绿色壁垒,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分析和认定,因为绿色壁垒的情况十分复杂,很难一概而论。
四是缺乏相应的设备与技术人员。这将使外国的出口商很难把握美国的标准。为此,发达国家政府便在国内推行绿色生产、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实施绿色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与政策,约束和限制国外的非绿色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伤害本国国民的利益。现在国家相互之间都承认其绿色标志。
有资料表明,67%的荷兰人、83%的法国人、77%的美国人,在超市中购物时会考虑环保因素,而日本人则更愿意花高价购买绿色食品。二是缺乏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
(五)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从环保92和保护生态的长远利益出发,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开始推行绿色包装,建立绿色包装制度,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保证,明令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和没有达标的包装材料,限制非绿色包装的产品进口。
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居领导职位的人员的比例比较低,缺乏参与决策活动的机会,他们的愿望和呼声因势单力薄,人微言轻,往往被拒之门外,得不到尊重。参与制定绿色标准的主体主要是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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